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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奇,为什么惠州36男刘佳案不构成诈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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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3-12 18:29:3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虚构及隐瞒事实这跑不了了。
直接受益说是没有,但什么界定直接受益的定义?必须是房子本身?通过卖房获取的佣金不算直接受益嘛?
最后,涉案同时36人,预估撒网在100人+,这不是妥妥的欺骗情感以达成某一目的的手法嘛?
怎么会不构成诈骗的。

社会影响很大呀,只要不违法,那么就会有模仿犯。

其次恐婚一族加剧,房地产也要受打击,女性物化,社会问题大于案件本身了。
有点类似曾经的彭宇案了。道德水平倒退了50年。

接下来婚姻也要倒退50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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