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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居然解释说,袋里没事!!别搞事就行!!!一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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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4-27 18:42:5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mimiphp 于 2025-4-27 18:59 编辑

综上,个人单纯借助 扶Q 技术 “袋里” 访问境外网站的行为,本质上属于公民合法权利范畴,在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,不具备刑法评价的必要性。从法律的本质功能来看,其核心价值在于规制对**、社会秩序、公共利益造成实质危害的行为,而非无差别限制公民的基本自由。对于仅以浏览信息为目的的 “袋里” 行为,无论信息内容是否契合公序良俗标准,只要未产生实际的社会危害性后果,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,公权力机关应避免过度介入。申言之,行为违法性的判定,应当遵循法益侵害这一核心要件,即重点考察该行为是否对国家主权安全、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,而不能将技术手段本身作为认定违法的唯一标准。只有坚守这一判定逻辑,才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实现**、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。
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FPl54wDFgxVmgBLTvTZ50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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